□浦江潮
  晚上開車,很多司機最討厭的就是遇新竹買房到亂用遠光燈的情況。最近,在深圳交警的官方微博上,針對亂用遠光燈的情況,交警表示要罰當事人看大燈5分鐘,不禁讓人感嘆此舉實在是“亮瞎眼”。
  說起來,開車的人大都會討厭別人亂用遠光燈,可是亂用遠光燈的司機卻仍一直為數眾多。所以不能不懷疑,那些在網上義憤填膺的人,在現實生活中是否真做到了不亂用遠光燈?或許,許多事更應該“從我隨身碟做起”。
  可能是出於對亂用遠光燈的厭惡,深圳市交警此舉贏得了大多數網友的贊同。可是,罰當事人看大燈5分鐘,固然能取得不錯的懲戒效果,而且讓人非常解氣,但這種處罰方式於法無據。這是常識,我們不能因為“極度厭惡”、“非常解氣”就把這個常識拋諸腦後。所以,我不贊同罰當事人看大燈5分鐘的做法,交警應嚴格抗癌食物按照《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規定,對亂用遠光燈者處300元罰款和記1分的處罰。
  值外接式硬碟得欣慰的是,記者調查發現,深圳市交警並沒有罰當事人看大燈5分鐘,而只是讓他們看一下大燈,感受一下遠光燈的威力。這樣做當然是可以的,因為它屬於“批評教育”的範疇,而且有法律上的依據。這說明,深圳市交警恪守了法律邊界和權力邊界,並沒有因為大多數網友贊同就濫用權力,值得稱贊。
  在我看來,亂用遠光燈之所以泛濫成災,最重要的原因並不在於懲罰力度不夠,而在於查處的力度不夠,即交警對亂用遠光燈的查處沒有常態化,只是偶爾查處一下,大多數租屋時候不管不問,致使亂用遠光燈被髮現、被查處的概率很低,進而讓很多司機養成僥幸心理。這才是當下的主要問題,如果交警的查處能夠常態化,如果亂用遠光燈被查處的概率較高,那麼罰300元加記1分的處罰,已經足以“威懾”絕大多數司機,促使他們規範使用燈光。
  亂用一下遠光燈就被罰300元,這個“違法成本”其實不低,並不需要進一步提高,需要提高的是違法行為被髮現、被查處的概率。在這個意義上,整治亂用遠光燈,嚴懲不如嚴查。
  浦江潮  (原標題:整治亂用遠光燈,嚴懲不如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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