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三審階段,防止出現“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的現象,三審稿增加了一項規定: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可以改規劃。為充分吸收民意,三審稿還增加了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程新竹房屋序規定。(8月27日《南方都市報》)
  城市規劃本是一項長期、持久的計劃,按說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只要出台了一部城市具體規劃,就必須有所堅持,按照規劃一步步來。如竹北房屋此城市建設才會有條不紊,也能規避一些因利益熏心而起的胡亂規劃、衝動規劃。即便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需要修改規劃,也需要審慎進行,更須經得住科學和民主的兩大考驗。
  然而,一些城市在城市規划上往往顯得很隨意,首先是規劃方案的出台未能進行充足的科學論證,再者也沒能充分地征求民意。因為有了隨意規劃,也就有了隨意更改,所謂“一屆政府一個規劃”絕不鮮見。這暴露出來的不僅是程序是否規範的問題,短命的規劃實際上也因為朝令夕改而帶來了太平洋房屋巨大的資源浪費,並且從中也能發現政績衝動與腐敗的影子。因此,廣州市擬規定四種情況下才可改規劃,旨在避免短命規劃,其立法意圖是值得肯定的。
  從內容看,這四種可改變規劃的情況,都是合理、科學的範疇。問題是,僅憑這樣的規定恐怕還難以遏制住“瘋狂規劃”,之所以有些領導喜歡更改規劃,是因為在其看來,已有的規劃是上任留下的,弄得再好也不是自己的政績。此外,也不乏一些官員企圖在更改規劃後的大拆大建中牟取不法利益。對於前者,可以通過改變新竹買屋官員考評體系,改變現有規劃政績觀入手,而對於後者,解決起來和懲治其他腐敗行為一樣,離不開公開透明,既是規劃方案制定過程的公開透明,也要有具體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
  此次廣州的《條例草案》特別增加了應通過多種方式征求民意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化療副作用其實在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法》也有體現,該法於2008年正式施行,但從現實的案例來看,近幾年一意孤行的“瘋狂規劃”並未受到有效遏制,比如被稱為“推土機市長”的季建業,根本不管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也不容別人有意見,2010年剛一上任市長就提出“要把南京來個大變樣”。城市規劃搞成了“一言堂”,皆因民意未能彰顯,相關法規沒有得到落實。進一步來看,則是相關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城市規劃不顧科學民主,甚至“朝令夕改”,卻鮮有相關領導因此被問責的。懲治上的乏力,無疑放大了“瘋狂規劃”的衝動。
  國家層面有專門法律,地方也有相應的規定,城市規劃本不應出現種種亂象。為城市規劃更改設立“四種情形”這樣的硬性紅線,體現了法的姿態,但能否起效依然要看執行的力度。只有違法必究,彰顯法的威嚴,那些因政績觀和利益熏心而起的規劃亂象才會得到真正遏制,官員進行城市規劃時,才不得不正視科學,傾聽民意。
  文/寇宇龍  (原標題:規劃“短命”概因違法難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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